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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障礙
    海釣意外身亡,“釣友”要擔責嗎?法院判了

    來源:山東高法           發(fā)布日期:2023-08-30

    海釣,作為一種新興體育休閑運動,不僅讓海釣者享受出海征戰(zhàn)的刺激與樂趣,也為沿海漁區(qū)帶來商業(yè)價值。然而,在海釣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危險,如果發(fā)生意外,應該由誰承擔責任?一起通過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件詳情

    李某根和章某某等人為海釣愛好者。2018年起,兩人多次相約參加海釣活動。2020年11月18日,章某某組建微信群,邀請李某根、陳某某及某象漁供船船東潘某某等人入群。
    2020年11月21日清晨,李某根、章某某等6人乘坐潘某某駕駛的漁船到達漁山島,該漁船掛靠在一海釣公司名下。6名海釣人員由南向北沿島依次被送到各自所選擇的釣位。
    當天16時左右,漁船準備返航,潘某某由北向南依次接上章某某等5人,但在到達李某根的釣位后未發(fā)現(xiàn)其人。經(jīng)過搜尋,最終發(fā)現(xiàn)李某根身著救生衣俯身浮在水面并已死亡。
    2021年6月,李某根的4名親屬將潘某某、海釣公司以及章某某等另外5名海釣同行者共同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令7被告連帶支付李某根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79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根等6名海釣愛好者與船老大潘某某及掛靠公司成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潘某某及其掛靠公司作為海釣業(yè)經(jīng)營者,對海釣者承擔適當?shù)陌踩U狭x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海釣活動自身特點及海釣經(jīng)營者對危險源的控制能力等在合理限度內進行認定。
    本案海釣釣位位于象山縣南漁山島,距離石浦港口約27海里,船程約2-3小時左右,海上海況復雜多變。此外,距離該島不遠的外海會有大型船舶經(jīng)過帶來突發(fā)、難于預見的涌浪。根據(jù)浙江海警局接處警記錄,事故當天南漁山島附近海況為浪高2-3米,風力6-7級。此外,潘某某等提供的釣位圖片顯示,南漁山島釣位為凹凸不平的礁石,路面不平坦且難于行走。綜上,可以認定海釣活動本身具有相當?shù)奈kU性,且該危險源并不在海釣公司及潘某某的管理、控制之內。
    同時,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海釣公司、潘某某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相應提示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結合涉案事故發(fā)生的意外性,即風險主要系蘊含于海釣活動本身且不屬于潘某某、海釣公司控制范圍內,以及旅游經(jīng)營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義務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全部的因果關系及在保險方面的義務僅為提示李某根購買保險而非代其購買等,酌定海釣公司、潘某某承擔涉案事故10%的賠償責任。
    關于章某某等5名同行海釣者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章某某等5人與李某根所參與的本案海釣活動具有自發(fā)組織、自愿參與、臨時性的特征,系臨時結伴關系,不存在特殊組織結構。李某根近親屬主張5名同行者存在釣位、路線安排不合理,相互間未盡到必要的關注及照顧義務,以及救助不及時的過錯,事實依據(jù)與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章某某僅為活動的召集人,并未要求各位海釣者須服從其組織和管理,在本次活動中并不享有管理的權利,亦未從中營利,與其他海釣者地位平等。李某根近親屬要求其承擔更高的安全防范、照顧義務,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李某根自身的責任認定。法院認為,海釣屬于危險性較大的休閑運動,尤其是磯釣,釣位所處的礁石狹窄、濕滑且不平坦,加之海上海況多變,尤其是礁石周圍涌浪較大,易造成人員滑摔受傷或滑入海中。李某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多年海釣經(jīng)驗,應當充分預見海釣活動風險并對自身安全有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涉案意外事故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注:在旅游等活動中,如果游客明知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存在一定風險仍自愿冒險參加的,視為其自愿接受損害發(fā)生;若因此發(fā)生人身傷亡等事故,受害人不能要求致害人賠償損失,而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法官釋法

    作為海釣者,要深知海釣活動風險主要蘊含于海釣活動本身。海釣之前應做足功課,充分預見海釣活動風險并對自身安全盡到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自覺遵守活動規(guī)則,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損害。

    作為海釣經(jīng)營者,要與海釣者簽訂合同,在出海前向海釣者就海釣有關風險作充分告知,提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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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釣意外身亡,“釣友”要擔責嗎?法院判了

    來源:山東高法   發(fā)布日期:2023-08-30

    海釣,作為一種新興體育休閑運動,不僅讓海釣者享受出海征戰(zhàn)的刺激與樂趣,也為沿海漁區(qū)帶來商業(yè)價值。然而,在海釣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危險,如果發(fā)生意外,應該由誰承擔責任?一起通過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件詳情

    李某根和章某某等人為海釣愛好者。2018年起,兩人多次相約參加海釣活動。2020年11月18日,章某某組建微信群,邀請李某根、陳某某及某象漁供船船東潘某某等人入群。
    2020年11月21日清晨,李某根、章某某等6人乘坐潘某某駕駛的漁船到達漁山島,該漁船掛靠在一海釣公司名下。6名海釣人員由南向北沿島依次被送到各自所選擇的釣位。
    當天16時左右,漁船準備返航,潘某某由北向南依次接上章某某等5人,但在到達李某根的釣位后未發(fā)現(xiàn)其人。經(jīng)過搜尋,最終發(fā)現(xiàn)李某根身著救生衣俯身浮在水面并已死亡。
    2021年6月,李某根的4名親屬將潘某某、海釣公司以及章某某等另外5名海釣同行者共同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令7被告連帶支付李某根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79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根等6名海釣愛好者與船老大潘某某及掛靠公司成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潘某某及其掛靠公司作為海釣業(yè)經(jīng)營者,對海釣者承擔適當?shù)陌踩U狭x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海釣活動自身特點及海釣經(jīng)營者對危險源的控制能力等在合理限度內進行認定。
    本案海釣釣位位于象山縣南漁山島,距離石浦港口約27海里,船程約2-3小時左右,海上海況復雜多變。此外,距離該島不遠的外海會有大型船舶經(jīng)過帶來突發(fā)、難于預見的涌浪。根據(jù)浙江海警局接處警記錄,事故當天南漁山島附近海況為浪高2-3米,風力6-7級。此外,潘某某等提供的釣位圖片顯示,南漁山島釣位為凹凸不平的礁石,路面不平坦且難于行走。綜上,可以認定海釣活動本身具有相當?shù)奈kU性,且該危險源并不在海釣公司及潘某某的管理、控制之內。
    同時,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海釣公司、潘某某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相應提示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結合涉案事故發(fā)生的意外性,即風險主要系蘊含于海釣活動本身且不屬于潘某某、海釣公司控制范圍內,以及旅游經(jīng)營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義務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全部的因果關系及在保險方面的義務僅為提示李某根購買保險而非代其購買等,酌定海釣公司、潘某某承擔涉案事故10%的賠償責任。
    關于章某某等5名同行海釣者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章某某等5人與李某根所參與的本案海釣活動具有自發(fā)組織、自愿參與、臨時性的特征,系臨時結伴關系,不存在特殊組織結構。李某根近親屬主張5名同行者存在釣位、路線安排不合理,相互間未盡到必要的關注及照顧義務,以及救助不及時的過錯,事實依據(jù)與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章某某僅為活動的召集人,并未要求各位海釣者須服從其組織和管理,在本次活動中并不享有管理的權利,亦未從中營利,與其他海釣者地位平等。李某根近親屬要求其承擔更高的安全防范、照顧義務,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李某根自身的責任認定。法院認為,海釣屬于危險性較大的休閑運動,尤其是磯釣,釣位所處的礁石狹窄、濕滑且不平坦,加之海上海況多變,尤其是礁石周圍涌浪較大,易造成人員滑摔受傷或滑入海中。李某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多年海釣經(jīng)驗,應當充分預見海釣活動風險并對自身安全有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涉案意外事故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注:在旅游等活動中,如果游客明知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存在一定風險仍自愿冒險參加的,視為其自愿接受損害發(fā)生;若因此發(fā)生人身傷亡等事故,受害人不能要求致害人賠償損失,而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法官釋法

    作為海釣者,要深知海釣活動風險主要蘊含于海釣活動本身。海釣之前應做足功課,充分預見海釣活動風險并對自身安全盡到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自覺遵守活動規(guī)則,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損害。

    作為海釣經(jīng)營者,要與海釣者簽訂合同,在出海前向海釣者就海釣有關風險作充分告知,提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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