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一级二级三级,日韩亚洲精品不卡在线,欧美综合欧美视频,久久精品国1国二国三

    無障礙
    文體活動中受傷誰擔責?“自甘風險”了解一下→

    來源:山東高法           發(fā)布日期:2023-02-16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免責事由

    一?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不可放任損失擴大)

    法言俗語

    炎炎夏日,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被撞倒,發(fā)生了肢體擦傷流血不止,但尚具備快速撤離交通主干道的能力,但當事人出于想獲得高額賠償?shù)仍颍t遲未離開受傷地,導致流血過多,傷勢惡化。此時傷勢加重的原因,既有侵權人撞人的侵權行為,也有被侵權人自身的原因,因為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過錯,可以減少侵權人的責任。如果地面溫度升高后,因當事人遲遲不離開地面,又導致身體部位被燙傷,此燙傷與肢體損傷不屬于同一損傷,那么被侵權人對自身燙傷的發(fā)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guī)定過失相抵,可以基于被侵權人的過錯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僅限于對損害發(fā)生的過錯。《民法典》第1173條將其修改為“發(fā)生或者擴大”,實為增加了被侵權人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體現(xiàn)了責任承擔上的利益平衡。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被侵權人或其家屬為索取較高的賠償,放任損害結果擴大,以期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此外,該條文中新增的“同一損害”主要是針對分別侵權行為而言,分別侵權如果造成同一傷害,被侵權人的過錯可減輕行為人各自的責任;如果造成不同損害,則根據(jù)損害部位和程度可減輕相應行為人的責任。

    以案釋法

    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作為承租方自2008年始與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建立租賃合同關系,租賃新宮小區(qū)南側、北側鋼結構房屋,租賃用途部分為庫房、部分為商業(yè)用房。2016年8月2日,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發(fā)生火災,致使該市場內部分商戶所經(jīng)營商鋪及庫房中的貨物被燒毀,北京市豐臺區(qū)公安消防支隊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原因系商鋪內電動三輪車電源故障引發(fā)火災;推斷起火時間為2016年8月2日21時40分左右。......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B區(qū)11號商鋪系陳某富所租賃商鋪。再查,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僅有小部分區(qū)域通過了消防驗收,無相關證據(jù)證明著火部位通過消防驗收。因消防設施不能使用,消防部門下發(fā)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后,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仍未能保障該市場消防設施正常使用,消防水泵的電線與其他電線在同一區(qū)域。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亦未就其對市場商戶消防安全規(guī)范管理提供證據(jù)。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主張其對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發(fā)放了消防安全責任書,進行了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并提交了消防安全責任書及相關檢查記錄單。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認為證據(jù)真實性無法核實,合同到期后應由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因陳某富所承租的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B區(qū)11號商鋪內電動三輪車電源故障導致火災發(fā)生,陳某富在其經(jīng)營的店鋪內,違反市場規(guī)定存放電動三輪車及電瓶,導致該店鋪內發(fā)生火災并蔓延至整個市場B區(qū),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故對該損失,陳某富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作為市場商鋪的出租方,應提供給承租商戶安全的經(jīng)營環(huán)境,其中包括消防安全,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在部分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仍然開業(yè)經(jīng)營,未對商戶消防安全進行規(guī)范管理、督促,未按規(guī)定鋪設消防水泵電線,且在消防部門下發(fā)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后,仍未能保障該市場消防設施正常使用,致使火災發(fā)生并迅速蔓延,對于損害的擴大亦存在較大過錯,應對火災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在合法權益被侵害后,被侵權人有及時止損的義務,如被侵權人因為希望獲得更多賠償?shù)茸陨碓虻∮诼男辛x務,或者應該發(fā)現(xiàn)損害結果而因為自身疏忽沒有發(fā)現(xiàn)損害后果,導致?lián)p害后果不斷擴大,被侵權人自身應該為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

    對侵權人來說,應該注意及時搜集被侵權人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jù),被侵權人是否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工作職責、監(jiān)護義務或管理職責等,都將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自甘風險規(guī)則(文體活動有風險,參與需自甘)

    法言俗語

    文體競技等活動已經(jīng)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數(shù)人的生活已經(jīng)離不開文體活動,文體活動在給人們帶來健康和享受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超出其他活動數(shù)倍的風險系數(shù)。為公眾所熟知的車王舒馬赫,2013年在法國滑雪時發(fā)生意外,頭部與巖石相撞,在進行了兩次顱腦手術后,至今仍昏迷不醒。在我們的身邊開展的籃球、足球等對抗性體育競賽中,運動員因競技對抗意外受傷、猝死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那么這些意外發(fā)生后,受害人、組織者以及侵害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就擺在人們面前,亟須我們確立一種責任分配的原則。

    自甘風險,是指行為人事先已了解某項行為可能伴隨風險,仍愿為此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自負。立法者認為,由于競技運動中,人員之間存在發(fā)生身體接觸并因此造成人身損害的客觀風險,參賽人員既是這種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所有人員都應當能夠認識到這種風險,其參與比賽本身就應當視為自愿承擔這種風險的表示。在比賽中因身體接觸而造成損害的,可能會對參賽人判罰犯規(guī),但只要致害人不是惡意的故意行為所致,一般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現(xiàn)在《民法典》將這一約定俗成的社會公共習俗通過立法形式確立,它要求全社會樹立這種自甘風險的意識,文體愛好者更應該加強對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的投入,在風險發(fā)生時可以彌補或減輕自身的損失。

    前幾年,廣西發(fā)生過一起“驢頭驢友”相約爬山的真實案例,十余人網(wǎng)上相約自助探險游,晚上露營時突發(fā)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屬要求“驢頭”和其他“驢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沒有規(guī)定自甘風險為免責事由,因而一審法院判決“驢頭驢友”承擔主要責任。二審法院雖然改判,但組織和參與的驢友仍依照公平原則承擔了部分責任。根據(jù)《民法典》新規(guī),自愿參加自助探險游的死者作為成年人,有分辨和判斷風險的能力,其應該知道自愿參加的登山活動有一定風險,而自甘風險參加,意外發(fā)生后,其他“驢頭驢友”可以免責。

    以案釋法

    2017年體育局作為主辦單位,籃球協(xié)會作為承辦單位舉辦了社區(qū)籃球比賽。在社區(qū)籃球比賽舉辦過程中,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李某廷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2017年11月3日下午,李某廷作為東風街道的隊員參加了2017年社區(qū)籃球比賽。李某廷在比賽中右膝受傷。李某廷為此支付鑒定費3350元。

    法院認為,李某廷參與籃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因此造成的損害首先應由其自己承擔。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籃球比賽系典型的多人對抗性體育競賽,需要參與者快速奔跑、發(fā)力起跳、敏捷反應與力量抗衡,該項運動的特點決定了其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即使是高水平籃球職業(yè)聯(lián)賽,亦不乏球員因傷退賽甚至因傷終止職業(yè)生涯的情況發(fā)生。倘若僅因參加者遭受了損害就認定其他參加者或賽事組織者承擔侵權責任,勢必不合理地限制人們的行為自由,使得體育比賽等正常文體活動無法進行。故,衡平行為自由與權利保護,對體育比賽的參加者因運動固有風險所受損害,原則上應由參加者自行承擔。

    就本案而言,李某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籃球愛好者對籃球運動的風險有充分認知,其自愿報名參與比賽并實際出場參賽,應視為其自愿接受比賽可能帶來的人身損害風險。李某廷自述其系在爭搶籃板球時受傷,結合各方陳述及其受傷部位、傷情嚴重程度等,法院對李某廷的主張予以采信。爭搶籃板球屬于籃球運動規(guī)則范圍內的正常技術動作,該過程中李某廷難免和其他參賽人員產生一定身體接觸甚至對抗;而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他參加者對李某廷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綜上,應認定李某廷受傷是由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所致,對損害后果,其應自負其責。

    另外,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未完全適當?shù)芈男邪踩U狭x務,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前所述,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難以避免,亦非參賽者及組織者所希望,但在任何時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應當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時所優(yōu)先保護的。故為保證人的生命健康,運動競賽的主辦人應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參賽人員的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降低運動本身的固有風險。

    就本案而言,籃球協(xié)會作為競賽承辦方,系本次籃球比賽的組織管理人;依據(jù)籃球協(xié)會與體育局的協(xié)議約定及賽事慣例,籃球協(xié)會負責賽事的組織、執(zhí)行及賽事活動的安全保障,故其在履行前述組織管理職能時,負有職務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籃球協(xié)會在組織管理及風險提示上履職到位,不存在過錯。現(xiàn)李某廷主張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其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致使其所受傷害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籃球協(xié)會應對此承擔責任。由此,籃球協(xié)會與李某廷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

    首先,由風險運動主辦方負責購買保險符合“危險開啟理論”及體育產業(yè)保障運動員利益的通行做法。眾所周知,在現(xiàn)代社會,工業(yè)事故、產品損害、意外傷害等各種風險無處不在,可以說當今人類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之上”。“危險開啟理論”認為,每當存在引發(fā)危險的先前行為或事實狀態(tài)時,都會產生一項注意義務。就本案而言,籃球協(xié)會作為籃球比賽這一風險運動的承辦方,屬于“危險開啟者”,其負有保障參賽人員安全的注意義務。但是風險運動的固有風險是難以消除的,“危險開啟者”的注意義務已逐漸由對風險的防范擴大至對風險的分擔。在一些國家,往往通過體育保險化解體育運動中的各種意外和風險,矯正體育競技行業(yè)中風險相對人和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可以說責任保險是現(xiàn)代社會分擔損害最為經(jīng)濟有效的方式。

    我國現(xiàn)階段尚未建立普遍的社會保障體制,大眾性體育運動的參與人大多是業(yè)余愛好者,缺乏專業(yè)醫(yī)療團隊支持及負擔傷病風險的能力,又多存僥幸心理不愿購買保險,故相較機構組織者,體育運動參與人多屬于弱勢一方。由此,通過合同約定或賽事章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購買保險納入賽事主辦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能更好地衡平參賽者與主辦人的利益并有利于推動及完善運動員意外傷害處理機制。

    其次,籃球協(xié)會未履行為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義務,存在過錯。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案涉競賽規(guī)程中明確約定由組委會為參賽運動員統(tǒng)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籃球協(xié)會下發(fā)的秩序冊里亦載明,醫(yī)院救治等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保險及本人負擔。競賽規(guī)程及秩序冊已在比賽前下發(fā)至各單位及參賽球隊,所有參賽隊員對上述內容均應知悉。此外,案涉聯(lián)賽系由體育局主辦的公益性體育比賽,該賽事每年舉辦一次,歷屆聯(lián)賽均由籃球協(xié)會購買保險,此亦成為籃球協(xié)會組織該類公益性活動的慣例,作為參賽者個人,亦有理由認為本屆聯(lián)賽應由籃球協(xié)會購買保險。

    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金之給付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雖然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但只要發(fā)生保險事故并產生損害,保險的損害分擔機制就可以啟動。就本案而言,李某廷在比賽中意外受傷系由于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所致,而這種固有風險的發(fā)生是籃球協(xié)會應當預見到的,籃球協(xié)會是否為李某廷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與李某廷的利益息息相關。而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參賽者購買保險,亦未就此情況向參賽隊伍及運動員說明告知,理由是經(jīng)費緊張;但根據(jù)體育局與籃球協(xié)會簽訂的協(xié)議及籃球協(xié)會自述,賽事經(jīng)費主要由體育局劃撥,不足部分由籃球協(xié)會通過籃球愛好者募捐自籌,籃球協(xié)會只需制定完善的經(jīng)費預算并履行報批程序即可。故,籃球協(xié)會的理由不足以作為其未履行購買保險義務之抗辯,籃球協(xié)會對此存在過錯。

    最后,籃球協(xié)會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與李某廷因傷所受損失在一定范圍內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李某廷因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受傷并產生損失,如果籃球協(xié)會依規(guī)程約定為李某廷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則李某廷受傷后可依保險合同獲得相應保險賠償金,該保險賠償金對李某廷而言是可期待的財產性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擔李某廷因傷治療發(fā)生的金錢損失。現(xiàn)因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致使李某廷發(fā)生損害后無法通過保險理賠分擔損失,造成其財產上的不利益,此項不利益即構成對李某廷財產權益的損害。故李某廷因傷所受損失在一定范圍內與籃球協(xié)會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之間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官說法

    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能夠鑒別、判斷自身從事文體活動的風險系數(shù),如翼裝飛行、攀巖、特技表演等運動本身的風險系數(shù)極高,要評估自身身體狀況、技能、裝備水平等與該活動的匹配程度,不要盲目從事超出自身體能、技能、后勤保證能力的活動,降低風險發(fā)生的概率。

    對于因愛好或工作必須從事較高風險文體活動的人群,應該加強技能聯(lián)系、后勤保障,通過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方式分擔自身的風險。

    對于賽事組織方等,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賽事章程規(guī)定等方式將購買保險納入賽事主辦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更好地衡平參賽者與主辦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動及完善運動員意外傷害處理機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三?自助行為制度(吃了霸王餐,休想輕易逃)

    法言俗語

    這里就引出了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的問題。公力救濟是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權利人行使投訴或訴訟等權利,提請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依相關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措施。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wèi)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隨著國家制度的健全和國家機器的日益完善,公力救濟成為維權的主流。在現(xiàn)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已經(jīng)成為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夠援用公力救濟保護民事權利的場合,則盡量避免適用私力救濟。我國在通過公力救濟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還賦予民事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來維護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這種行為就被稱為自主行為或自衛(wèi)行為。但這種私力救濟被嚴格限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也就是指請求權人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援助,而且如果不及時處理則其請求權無法行使或行使確有困難時,可以出于自助或自衛(wèi)的目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1177條明確規(guī)定了自助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保護合法權益、情勢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公力救濟、手段合理、以必要為限度。條文還強調了受害人事后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以保障自助行為的合法性。實踐中,由“吃霸王餐”“暴力催收”等現(xiàn)象引發(fā)了不少關于自助行為必要性的探討。就這一規(guī)定而言,作為私力救濟方式之一的自助行為具有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的功能,能產生阻卻違法的效果,但在認定標準上須嚴格把握,以防止該項制度被濫用。

    《民法典》在規(guī)定自助行為的條文中,規(guī)定了扣留侵權人財物的措施,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對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但楊立新教授等認為在“等”字中包含了這個意思。例如,客人吃霸王餐后,店主不讓其離開,等待他人送錢來結賬,這種限制客人行動自由的一般行為,也應該認定為自助行為,并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店主采取捆綁、長時間拘禁、毆打辱罵等方式造成客人損傷,超出必要的限度,那又另當別論,有關機關將按照實踐情形作出認定。

    以案釋法

    張某干、張某安于2010年12月18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安將坐落于某市琵琶路90號門面房租賃給張某干,租賃期限為5年,即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雙方約定在合同簽訂時乙方(張某干)支付房屋室內外裝飾及設備設施保證金3萬元整,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張某干)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甲方(張某安)無息返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5萬元,并賠償另一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張某干按合同約定給付了3萬元保證金,并支付了2013年全年的房租。2013年3月16日,張某干在未征得張某安同意的情況下,對承租房屋進行了“升級裝修”,但遭到張某安反對,張某安的妻子謝某英于2013年3月23日以重新裝修未遵守租賃合同為由,用鏈條鎖將該房屋鎖上。

    張某安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判決解除該合同。故,自2013年3月23日張某安將涉案房屋鎖門之日至2013年12月18日合同被判決解除之日,該《房屋租賃合同》作為繼續(xù)性合同仍然有效。本案中,張某干在預付2013年度租金21萬元后,要求張某安退還該期間的房屋租金,并非行使合同解除后的返還請求權,而實為以返還租金及利息的形式要求張某安賠償其不能使用房屋的損失。張某安主張鎖門系為防止張某干對房屋造成破壞的自助行為,應予免責。對此,法院認為,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照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內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實施扣押、拘束或者實施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必須是為保護權利人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必須事情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第三,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措施;第四,必須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第五,必須事后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本案中,張某安為防止張某干繼續(xù)裝修施工破壞其房屋,將房門鎖上,就行為當時的緊迫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其此后僅針對張某干的違約行為提起訴訟,不符合自助行為中“及時請求公力救濟”的構成要件。張某安應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對張某干予以行為保全,并盡快解除對涉案房屋的封鎖。但張某安在鎖門后未能及時請求公權力介入該由其鎖門導致的糾紛,而是放任鎖門狀態(tài)持續(xù)并直接導致張某干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無法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性,不成立自助行為。張某安應當向張某干承擔違約責任。因張某干的擅自裝修行為系導致張某安鎖門的誘因,進而間接地造成其自身損失,故對此張某干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張某安按照鎖門期間張某干已付租金的60%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干自擔40%的責任。

    民法以填補損害為基本功能,張某干擅自裝修的行為分別導致了兩項損失(出租人的損失及其自身損失),而對同一行為導致的不同損失分別作出認定不屬于重復評價。故張某干主張其在賠償張某安違約金后,其擅自裝修行為不能在計算其自身損失時再次予以評價,并進而要求張某安返還全部租金及利息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受害人應注意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同時避免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應該限于扣留侵權人的財物,阻攔侵權人離開現(xiàn)場,保護自身財物等方式,不能采取長時間關押侵權人、侮辱打罵侵權人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該分辨侵權行為的暴力程度、侵權場所、雙方力量的對比等,防止因盲目采取侵權行為,導致侵權人進一步提升侵權行為,讓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

    受害人應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自助行為后,應及時采取報案、訴訟等方式,對侵權行為尋求公權力處理,防止因自身過錯導致對侵權人人身、財物造成損害。因受害人對侵權人的財物保管不合理、擅自使用等原因導致?lián)p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版權所有 ? 2022 青島市體育局

    電話:0532-81977070 地址:東海西路15號英德隆大廈11層

    政府網(wǎng)站標識碼3702000026 魯ICP備05040996號 魯公網(wǎng)安備 37020202000427號

    當前位置 首頁>專題專欄>以案釋法
    文體活動中受傷誰擔責?“自甘風險”了解一下→

    來源:山東高法   發(fā)布日期:2023-02-16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免責事由

    一?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不可放任損失擴大)

    法言俗語

    炎炎夏日,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被撞倒,發(fā)生了肢體擦傷流血不止,但尚具備快速撤離交通主干道的能力,但當事人出于想獲得高額賠償?shù)仍颍t遲未離開受傷地,導致流血過多,傷勢惡化。此時傷勢加重的原因,既有侵權人撞人的侵權行為,也有被侵權人自身的原因,因為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過錯,可以減少侵權人的責任。如果地面溫度升高后,因當事人遲遲不離開地面,又導致身體部位被燙傷,此燙傷與肢體損傷不屬于同一損傷,那么被侵權人對自身燙傷的發(fā)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guī)定過失相抵,可以基于被侵權人的過錯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僅限于對損害發(fā)生的過錯。《民法典》第1173條將其修改為“發(fā)生或者擴大”,實為增加了被侵權人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體現(xiàn)了責任承擔上的利益平衡。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被侵權人或其家屬為索取較高的賠償,放任損害結果擴大,以期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此外,該條文中新增的“同一損害”主要是針對分別侵權行為而言,分別侵權如果造成同一傷害,被侵權人的過錯可減輕行為人各自的責任;如果造成不同損害,則根據(jù)損害部位和程度可減輕相應行為人的責任。

    以案釋法

    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作為承租方自2008年始與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建立租賃合同關系,租賃新宮小區(qū)南側、北側鋼結構房屋,租賃用途部分為庫房、部分為商業(yè)用房。2016年8月2日,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發(fā)生火災,致使該市場內部分商戶所經(jīng)營商鋪及庫房中的貨物被燒毀,北京市豐臺區(qū)公安消防支隊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原因系商鋪內電動三輪車電源故障引發(fā)火災;推斷起火時間為2016年8月2日21時40分左右。......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B區(qū)11號商鋪系陳某富所租賃商鋪。再查,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僅有小部分區(qū)域通過了消防驗收,無相關證據(jù)證明著火部位通過消防驗收。因消防設施不能使用,消防部門下發(fā)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后,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仍未能保障該市場消防設施正常使用,消防水泵的電線與其他電線在同一區(qū)域。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亦未就其對市場商戶消防安全規(guī)范管理提供證據(jù)。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主張其對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發(fā)放了消防安全責任書,進行了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并提交了消防安全責任書及相關檢查記錄單。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認為證據(jù)真實性無法核實,合同到期后應由昕源益達投資管理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因陳某富所承租的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B區(qū)11號商鋪內電動三輪車電源故障導致火災發(fā)生,陳某富在其經(jīng)營的店鋪內,違反市場規(guī)定存放電動三輪車及電瓶,導致該店鋪內發(fā)生火災并蔓延至整個市場B區(qū),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故對該損失,陳某富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作為市場商鋪的出租方,應提供給承租商戶安全的經(jīng)營環(huán)境,其中包括消防安全,聊城五金批發(fā)市場公司在部分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仍然開業(yè)經(jīng)營,未對商戶消防安全進行規(guī)范管理、督促,未按規(guī)定鋪設消防水泵電線,且在消防部門下發(fā)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后,仍未能保障該市場消防設施正常使用,致使火災發(fā)生并迅速蔓延,對于損害的擴大亦存在較大過錯,應對火災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在合法權益被侵害后,被侵權人有及時止損的義務,如被侵權人因為希望獲得更多賠償?shù)茸陨碓虻∮诼男辛x務,或者應該發(fā)現(xiàn)損害結果而因為自身疏忽沒有發(fā)現(xiàn)損害后果,導致?lián)p害后果不斷擴大,被侵權人自身應該為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

    對侵權人來說,應該注意及時搜集被侵權人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jù),被侵權人是否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工作職責、監(jiān)護義務或管理職責等,都將對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自甘風險規(guī)則(文體活動有風險,參與需自甘)

    法言俗語

    文體競技等活動已經(jīng)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數(shù)人的生活已經(jīng)離不開文體活動,文體活動在給人們帶來健康和享受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超出其他活動數(shù)倍的風險系數(shù)。為公眾所熟知的車王舒馬赫,2013年在法國滑雪時發(fā)生意外,頭部與巖石相撞,在進行了兩次顱腦手術后,至今仍昏迷不醒。在我們的身邊開展的籃球、足球等對抗性體育競賽中,運動員因競技對抗意外受傷、猝死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那么這些意外發(fā)生后,受害人、組織者以及侵害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就擺在人們面前,亟須我們確立一種責任分配的原則。

    自甘風險,是指行為人事先已了解某項行為可能伴隨風險,仍愿為此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自負。立法者認為,由于競技運動中,人員之間存在發(fā)生身體接觸并因此造成人身損害的客觀風險,參賽人員既是這種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所有人員都應當能夠認識到這種風險,其參與比賽本身就應當視為自愿承擔這種風險的表示。在比賽中因身體接觸而造成損害的,可能會對參賽人判罰犯規(guī),但只要致害人不是惡意的故意行為所致,一般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現(xiàn)在《民法典》將這一約定俗成的社會公共習俗通過立法形式確立,它要求全社會樹立這種自甘風險的意識,文體愛好者更應該加強對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的投入,在風險發(fā)生時可以彌補或減輕自身的損失。

    前幾年,廣西發(fā)生過一起“驢頭驢友”相約爬山的真實案例,十余人網(wǎng)上相約自助探險游,晚上露營時突發(fā)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屬要求“驢頭”和其他“驢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沒有規(guī)定自甘風險為免責事由,因而一審法院判決“驢頭驢友”承擔主要責任。二審法院雖然改判,但組織和參與的驢友仍依照公平原則承擔了部分責任。根據(jù)《民法典》新規(guī),自愿參加自助探險游的死者作為成年人,有分辨和判斷風險的能力,其應該知道自愿參加的登山活動有一定風險,而自甘風險參加,意外發(fā)生后,其他“驢頭驢友”可以免責。

    以案釋法

    2017年體育局作為主辦單位,籃球協(xié)會作為承辦單位舉辦了社區(qū)籃球比賽。在社區(qū)籃球比賽舉辦過程中,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李某廷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2017年11月3日下午,李某廷作為東風街道的隊員參加了2017年社區(qū)籃球比賽。李某廷在比賽中右膝受傷。李某廷為此支付鑒定費3350元。

    法院認為,李某廷參與籃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因此造成的損害首先應由其自己承擔。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籃球比賽系典型的多人對抗性體育競賽,需要參與者快速奔跑、發(fā)力起跳、敏捷反應與力量抗衡,該項運動的特點決定了其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即使是高水平籃球職業(yè)聯(lián)賽,亦不乏球員因傷退賽甚至因傷終止職業(yè)生涯的情況發(fā)生。倘若僅因參加者遭受了損害就認定其他參加者或賽事組織者承擔侵權責任,勢必不合理地限制人們的行為自由,使得體育比賽等正常文體活動無法進行。故,衡平行為自由與權利保護,對體育比賽的參加者因運動固有風險所受損害,原則上應由參加者自行承擔。

    就本案而言,李某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籃球愛好者對籃球運動的風險有充分認知,其自愿報名參與比賽并實際出場參賽,應視為其自愿接受比賽可能帶來的人身損害風險。李某廷自述其系在爭搶籃板球時受傷,結合各方陳述及其受傷部位、傷情嚴重程度等,法院對李某廷的主張予以采信。爭搶籃板球屬于籃球運動規(guī)則范圍內的正常技術動作,該過程中李某廷難免和其他參賽人員產生一定身體接觸甚至對抗;而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他參加者對李某廷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綜上,應認定李某廷受傷是由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所致,對損害后果,其應自負其責。

    另外,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未完全適當?shù)芈男邪踩U狭x務,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前所述,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難以避免,亦非參賽者及組織者所希望,但在任何時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應當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時所優(yōu)先保護的。故為保證人的生命健康,運動競賽的主辦人應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參賽人員的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降低運動本身的固有風險。

    就本案而言,籃球協(xié)會作為競賽承辦方,系本次籃球比賽的組織管理人;依據(jù)籃球協(xié)會與體育局的協(xié)議約定及賽事慣例,籃球協(xié)會負責賽事的組織、執(zhí)行及賽事活動的安全保障,故其在履行前述組織管理職能時,負有職務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籃球協(xié)會在組織管理及風險提示上履職到位,不存在過錯。現(xiàn)李某廷主張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其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致使其所受傷害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籃球協(xié)會應對此承擔責任。由此,籃球協(xié)會與李某廷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

    首先,由風險運動主辦方負責購買保險符合“危險開啟理論”及體育產業(yè)保障運動員利益的通行做法。眾所周知,在現(xiàn)代社會,工業(yè)事故、產品損害、意外傷害等各種風險無處不在,可以說當今人類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之上”。“危險開啟理論”認為,每當存在引發(fā)危險的先前行為或事實狀態(tài)時,都會產生一項注意義務。就本案而言,籃球協(xié)會作為籃球比賽這一風險運動的承辦方,屬于“危險開啟者”,其負有保障參賽人員安全的注意義務。但是風險運動的固有風險是難以消除的,“危險開啟者”的注意義務已逐漸由對風險的防范擴大至對風險的分擔。在一些國家,往往通過體育保險化解體育運動中的各種意外和風險,矯正體育競技行業(yè)中風險相對人和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可以說責任保險是現(xiàn)代社會分擔損害最為經(jīng)濟有效的方式。

    我國現(xiàn)階段尚未建立普遍的社會保障體制,大眾性體育運動的參與人大多是業(yè)余愛好者,缺乏專業(yè)醫(yī)療團隊支持及負擔傷病風險的能力,又多存僥幸心理不愿購買保險,故相較機構組織者,體育運動參與人多屬于弱勢一方。由此,通過合同約定或賽事章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購買保險納入賽事主辦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能更好地衡平參賽者與主辦人的利益并有利于推動及完善運動員意外傷害處理機制。

    其次,籃球協(xié)會未履行為李某廷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義務,存在過錯。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案涉競賽規(guī)程中明確約定由組委會為參賽運動員統(tǒng)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籃球協(xié)會下發(fā)的秩序冊里亦載明,醫(yī)院救治等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保險及本人負擔。競賽規(guī)程及秩序冊已在比賽前下發(fā)至各單位及參賽球隊,所有參賽隊員對上述內容均應知悉。此外,案涉聯(lián)賽系由體育局主辦的公益性體育比賽,該賽事每年舉辦一次,歷屆聯(lián)賽均由籃球協(xié)會購買保險,此亦成為籃球協(xié)會組織該類公益性活動的慣例,作為參賽者個人,亦有理由認為本屆聯(lián)賽應由籃球協(xié)會購買保險。

    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金之給付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雖然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但只要發(fā)生保險事故并產生損害,保險的損害分擔機制就可以啟動。就本案而言,李某廷在比賽中意外受傷系由于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所致,而這種固有風險的發(fā)生是籃球協(xié)會應當預見到的,籃球協(xié)會是否為李某廷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與李某廷的利益息息相關。而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籃球協(xié)會沒有為參賽者購買保險,亦未就此情況向參賽隊伍及運動員說明告知,理由是經(jīng)費緊張;但根據(jù)體育局與籃球協(xié)會簽訂的協(xié)議及籃球協(xié)會自述,賽事經(jīng)費主要由體育局劃撥,不足部分由籃球協(xié)會通過籃球愛好者募捐自籌,籃球協(xié)會只需制定完善的經(jīng)費預算并履行報批程序即可。故,籃球協(xié)會的理由不足以作為其未履行購買保險義務之抗辯,籃球協(xié)會對此存在過錯。

    最后,籃球協(xié)會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與李某廷因傷所受損失在一定范圍內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李某廷因籃球運動的固有風險受傷并產生損失,如果籃球協(xié)會依規(guī)程約定為李某廷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則李某廷受傷后可依保險合同獲得相應保險賠償金,該保險賠償金對李某廷而言是可期待的財產性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擔李某廷因傷治療發(fā)生的金錢損失。現(xiàn)因籃球協(xié)會未給李某廷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致使李某廷發(fā)生損害后無法通過保險理賠分擔損失,造成其財產上的不利益,此項不利益即構成對李某廷財產權益的損害。故李某廷因傷所受損失在一定范圍內與籃球協(xié)會安全保障義務履行缺位之間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官說法

    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能夠鑒別、判斷自身從事文體活動的風險系數(shù),如翼裝飛行、攀巖、特技表演等運動本身的風險系數(shù)極高,要評估自身身體狀況、技能、裝備水平等與該活動的匹配程度,不要盲目從事超出自身體能、技能、后勤保證能力的活動,降低風險發(fā)生的概率。

    對于因愛好或工作必須從事較高風險文體活動的人群,應該加強技能聯(lián)系、后勤保障,通過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方式分擔自身的風險。

    對于賽事組織方等,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賽事章程規(guī)定等方式將購買保險納入賽事主辦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更好地衡平參賽者與主辦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動及完善運動員意外傷害處理機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三?自助行為制度(吃了霸王餐,休想輕易逃)

    法言俗語

    這里就引出了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的問題。公力救濟是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權利人行使投訴或訴訟等權利,提請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依相關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措施。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wèi)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隨著國家制度的健全和國家機器的日益完善,公力救濟成為維權的主流。在現(xiàn)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已經(jīng)成為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夠援用公力救濟保護民事權利的場合,則盡量避免適用私力救濟。我國在通過公力救濟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還賦予民事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來維護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這種行為就被稱為自主行為或自衛(wèi)行為。但這種私力救濟被嚴格限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也就是指請求權人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援助,而且如果不及時處理則其請求權無法行使或行使確有困難時,可以出于自助或自衛(wèi)的目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1177條明確規(guī)定了自助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保護合法權益、情勢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公力救濟、手段合理、以必要為限度。條文還強調了受害人事后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以保障自助行為的合法性。實踐中,由“吃霸王餐”“暴力催收”等現(xiàn)象引發(fā)了不少關于自助行為必要性的探討。就這一規(guī)定而言,作為私力救濟方式之一的自助行為具有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的功能,能產生阻卻違法的效果,但在認定標準上須嚴格把握,以防止該項制度被濫用。

    《民法典》在規(guī)定自助行為的條文中,規(guī)定了扣留侵權人財物的措施,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對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但楊立新教授等認為在“等”字中包含了這個意思。例如,客人吃霸王餐后,店主不讓其離開,等待他人送錢來結賬,這種限制客人行動自由的一般行為,也應該認定為自助行為,并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店主采取捆綁、長時間拘禁、毆打辱罵等方式造成客人損傷,超出必要的限度,那又另當別論,有關機關將按照實踐情形作出認定。

    以案釋法

    張某干、張某安于2010年12月18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安將坐落于某市琵琶路90號門面房租賃給張某干,租賃期限為5年,即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雙方約定在合同簽訂時乙方(張某干)支付房屋室內外裝飾及設備設施保證金3萬元整,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張某干)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甲方(張某安)無息返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5萬元,并賠償另一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張某干按合同約定給付了3萬元保證金,并支付了2013年全年的房租。2013年3月16日,張某干在未征得張某安同意的情況下,對承租房屋進行了“升級裝修”,但遭到張某安反對,張某安的妻子謝某英于2013年3月23日以重新裝修未遵守租賃合同為由,用鏈條鎖將該房屋鎖上。

    張某安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判決解除該合同。故,自2013年3月23日張某安將涉案房屋鎖門之日至2013年12月18日合同被判決解除之日,該《房屋租賃合同》作為繼續(xù)性合同仍然有效。本案中,張某干在預付2013年度租金21萬元后,要求張某安退還該期間的房屋租金,并非行使合同解除后的返還請求權,而實為以返還租金及利息的形式要求張某安賠償其不能使用房屋的損失。張某安主張鎖門系為防止張某干對房屋造成破壞的自助行為,應予免責。對此,法院認為,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照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內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實施扣押、拘束或者實施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必須是為保護權利人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必須事情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第三,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措施;第四,必須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第五,必須事后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本案中,張某安為防止張某干繼續(xù)裝修施工破壞其房屋,將房門鎖上,就行為當時的緊迫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其此后僅針對張某干的違約行為提起訴訟,不符合自助行為中“及時請求公力救濟”的構成要件。張某安應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對張某干予以行為保全,并盡快解除對涉案房屋的封鎖。但張某安在鎖門后未能及時請求公權力介入該由其鎖門導致的糾紛,而是放任鎖門狀態(tài)持續(xù)并直接導致張某干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無法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性,不成立自助行為。張某安應當向張某干承擔違約責任。因張某干的擅自裝修行為系導致張某安鎖門的誘因,進而間接地造成其自身損失,故對此張某干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張某安按照鎖門期間張某干已付租金的60%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干自擔40%的責任。

    民法以填補損害為基本功能,張某干擅自裝修的行為分別導致了兩項損失(出租人的損失及其自身損失),而對同一行為導致的不同損失分別作出認定不屬于重復評價。故張某干主張其在賠償張某安違約金后,其擅自裝修行為不能在計算其自身損失時再次予以評價,并進而要求張某安返還全部租金及利息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受害人應注意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同時避免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應該限于扣留侵權人的財物,阻攔侵權人離開現(xiàn)場,保護自身財物等方式,不能采取長時間關押侵權人、侮辱打罵侵權人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該分辨侵權行為的暴力程度、侵權場所、雙方力量的對比等,防止因盲目采取侵權行為,導致侵權人進一步提升侵權行為,讓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

    受害人應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自助行為后,應及時采取報案、訴訟等方式,對侵權行為尋求公權力處理,防止因自身過錯導致對侵權人人身、財物造成損害。因受害人對侵權人的財物保管不合理、擅自使用等原因導致?lián)p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版權所有 ? 2022 青島市體育局

    電話:0532-81977070 地址:東海西路15號英德隆大廈11層

    政府網(wǎng)站標識碼3702000026 魯ICP備05040996號 魯公網(wǎng)安備 37020202000427號